封駁
亦作“封駮”。封還并對詔敕之不當者加以駁正。此制 漢 時已有,但無專職掌管。如 西漢 哀帝 益封 董賢 ,丞相 王嘉 “封還詔書,因奏封事”,見《漢書·王嘉傳》。 東漢 明帝 時, 鍾離意 為尚書仆射,亦“獨敢諫爭,數封還詔書”,見《后漢書·鍾離意傳》。至 唐 始由門下省掌管,對有失宜詔敕可以封還,有錯誤者則由給事中駁正。 五代 廢。 宋 太宗 時復 唐 舊制。 明 罷門下省長官,詔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給事中駁正。 清 代給事中與御史職掌合并,此制遂廢。 唐 白居易 《鄭覃可給事中制》:“給事中之職,凡制敕有不便于時者,得封奏之;刑獄有未合于理者,得駮正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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